原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XX号。
被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号,现住上海市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胡XX离婚;
二、现在原告王X处的法罗力牌热水器一台归原告王X所有;现在被告胡XX处电瓶车一辆归被告胡XX所有;其余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原告王X给付被告胡XX人民币25,000元,此款由原告王X于2010年12月底前给付人民币10,000元,2011年6月底前给付人民币6,000元,2011年12月底前给付人民币6,000元,余款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3月底前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敏
书记员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