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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周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X室。

法定代表人马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X,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周X,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公司诉被告周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原告上海X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前支付被告周X人民币5,000元(该款项直接汇入原告周X农业银行卡内,卡号为:x);,

二、如原告上海X公司逾期未支付以上款项,则应再加付被告周X人民币5,000元,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支付;

三、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永桥

书记员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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