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X室。
法定代表人马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X,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周X,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公司诉被告周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原告上海X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前支付被告周X人民币5,000元(该款项直接汇入原告周X农业银行卡内,卡号为:x);,
二、如原告上海X公司逾期未支付以上款项,则应再加付被告周X人民币5,000元,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支付;
三、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永桥
书记员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