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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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诉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章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上海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

委托代理人董x,系该公司职员,男

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x诉被告上海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健于200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8日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x老年护理中心公寓04#、06#、服务中心等共七栋主体结构预埋工程,原告施工完毕经验收后交付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07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余额人民币x元,言明于2007年11月底前付清。至期被告仅履行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成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章x工程欠款人民币x元,该款分别于2009年11月底、2009年12月底之前由被告各偿还原告人民币x元;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91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105元,合计人民币2396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1月1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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