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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某与被上诉人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在二审诉讼费1609元减半收取804.5元,由上诉人丁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芳仪

审判员阳玲玲

审判员罗源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阳玲玲打印责任人: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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