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峰、刘某某,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强,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郑某某本案的各项损失共计x元。
二、被上诉人徐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郑某某本案的各项损失共计7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为170元,由被上诉人徐某某负担167元(该款随案款一并支付),由被上诉人郑某某负担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为17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