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46岁。
被告王某乙,男,57岁。
被告肖某,女,42岁,系被告王某乙之妻。
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乙、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x元。原告黄某并以其个人所有的轿车(发动机号为x)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某乙、肖某x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黄某个人所有的轿车(发动机号为x)
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