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1985年,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结婚,1987年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并生一长女徐某云,1994年生次女徐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1年10月,被告从娘家外出,至今无音讯。2009年,经原告申请,法院宣告被告失踪。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原告徐某某提交的证据有: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失踪的事实。
被告黄某乙未提交答辩和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效力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因该证据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依上述证据情况,经审理查明:1985年3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举行了结婚仪式,1987年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同年6月13日,被告生长女徐某云;X年X月X日生次女徐XX。2001年10月24日,被告离家外出,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11月23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了(2009)商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告失踪。原告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无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一般,尤其是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孩徐XX由原告徐某某自行抚养。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万永忠
审判员何莉
审判员雷群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余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