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顺安,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京朝,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09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长胡小高
审判员陈卫伟
人民陪审员李学钦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亮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