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乙与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女,75岁。

委托代理人李燕,冷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章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阳锋旗,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乙诉被告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燕、被告章某的委托代理人阳锋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乙诉称,2010年6月19日,被告章某向原告杨某乙借款x元人民币。后来由于原告经济困难,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均遭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杨某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以证明2010年6月19日,被告章某从原告处借款x元的事实。

被告章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对于该x元形式上是借贷关系,实际上是赠与关系。

为支持其答辩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娄底广播电视大学证明1份,以证明被告现在系学生,经济有困难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均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形式上是借贷,实际上是赠与。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另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通过综合双方的证据和质证意见,对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要件,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符合有效证据要件,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起诉、答辩及确认证明效力的其他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6月19日,被告章某向原告杨某乙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今借到奶奶杨某乙贰万元整”的借条,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2011年5月18日,原告杨某乙向本院起诉要求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借款x元给被告章某,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借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故该借款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的借款合同,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关于该x元形式上是借贷关系,实际上是赠与关系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章某偿还原告杨某乙借款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小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