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女,75岁。
委托代理人李燕,冷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章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阳锋旗,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乙诉被告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燕、被告章某的委托代理人阳锋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乙诉称,2010年6月19日,被告章某向原告杨某乙借款x元人民币。后来由于原告经济困难,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均遭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杨某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以证明2010年6月19日,被告章某从原告处借款x元的事实。
被告章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对于该x元形式上是借贷关系,实际上是赠与关系。
为支持其答辩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娄底广播电视大学证明1份,以证明被告现在系学生,经济有困难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均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形式上是借贷,实际上是赠与。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另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通过综合双方的证据和质证意见,对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要件,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符合有效证据要件,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起诉、答辩及确认证明效力的其他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6月19日,被告章某向原告杨某乙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今借到奶奶杨某乙贰万元整”的借条,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2011年5月18日,原告杨某乙向本院起诉要求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借款x元给被告章某,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借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故该借款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的借款合同,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关于该x元形式上是借贷关系,实际上是赠与关系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章某偿还原告杨某乙借款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