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宁波保税区普罗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街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姚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舟,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乙,该公司职员。
被告保昌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东科学馆道X号新文化中心A座809。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某、周某,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达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百腾大厦X室。
负责人凌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周某,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保税区普罗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昌物流(香港)有限公司、被告怡达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姚某甲、委托代理人任永舟、姚某乙,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某、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同意将本案与(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案件合并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与(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案件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当庭原、被告各方均同意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柯永宏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