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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被告孙x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冯xx,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x。

原告马某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委托代理人冯xx,被告孙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x月建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8年x月生一女孙xx。由于婚前二人缺乏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常与网友聊天,对孩子不闻不问,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对家庭不尽责任。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孙x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仍然有感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8年x月xx日生一女儿取名孙xx,现在上幼儿园。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坚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庭上原告未能提交符合法定离婚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庭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和睦生活,共同将孩子抚养长大。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或争吵,但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况且不存在我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英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麻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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