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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X乡X村X组。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地址西安市X街东木头市X号,机构代码(略)-4.

李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李某保险理赔款款x元及诉讼费83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已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红梦

审判员李某安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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