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女,51岁。
被告徐某,男,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某位于娄星区X路洞新东门东侧房产(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号),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但与此同时亦应对原告薛某就本宗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徐某位于娄星区X路洞新东门东侧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号)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原告薛某之夫谢玉琪名下位于娄底市X街X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