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双峰县洪山电信代办点与被告吴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双峰县洪山电信代办点。

负责人肖某。

被告吴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洪山电信代办点与被告吴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洪山电信代办点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洪山电信代办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洪山电信代办点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双峰县洪山电信代办点承担。

代理审判员周荣遐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禹颖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