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艾柯玛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徐州艾柯玛机械有限公司因与新沂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州艾柯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艾柯玛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徐州艾柯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为1010元,由上诉人徐州艾柯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曹幼峰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权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