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34岁。
委托代理人欧阳屹立,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告石某,男,40岁。
原告曾某诉称,2010年3月,被告石某以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后原、被告双方在娄底市X区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分两次给付被告现金1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的计算等内容。2011年3月,原告找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未能偿还,原告曾某无奈之下只得诉讼前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石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按约定支付利息。
被告辩某,其欠原告曾某100万元是事实,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日,被告石某因办厂扩大生产规模向原告曾某提出借款,双方约定原告于2010年3月在娄底东方豪苑分两次借给被告现金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1日,月利息2.5%。同时约定,借款到期3日内,被告石某应无条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2011年3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石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曾某诉至本院,引起诉争。
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石某于2011年10月10日之前向原告曾某一次性还清欠款本金100万元,并于2011年12月1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利息2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某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李智杰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廖媛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