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徐州铁路嘉利旅行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媛华,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铁路嘉利旅行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综合部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曹宇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铁路嘉利旅行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媛华、被上诉人徐州铁路嘉利旅行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杨某和徐州铁路嘉利旅行服务公司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于2009年5月4日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09年5月8日向杨某送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杨某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从1995年5月到2007年12月在徐州铁路嘉利旅行服务公司下属的长城饭店工作,在此期间单位未给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徐州铁路嘉利旅行服务公司为其补缴1995年5月到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74元、加班费x元。原审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向杨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事务提示与诉讼监督指导书,同日,杨某向原审法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该仲裁委以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向其送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杨某的申请请求超过了法定申请时效,杨某签收该通知书的日期为2009年5月8日。杨某明知应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其直到2009年8月25日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日期为2009年8月25日,杨某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日期为2009年8月25日,其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遂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

上诉人杨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原审法院立案庭的原因,本案的立案材料显示立案时间为2009年8月25日,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徐州铁路嘉利旅行服务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立案庭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原审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收到杨某等12人的起诉状后即进行诉前调解,其中5件调解未果,原审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正式立案。

本院认为,虽然原审法院的诉讼材料显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迟至2009年8月25日,但根据原审法院立案庭的情况说明,上诉人确实于2009年5月22日已向原审法院递交诉状,原审法院在未认真核实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未充分保护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