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2010)彬执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09)彬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2010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欠款x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68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郝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某志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