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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彬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彬县县医院职工。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闫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闫某某做思想工作,于2010年5月7日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5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宝善

审判员杨某志

审判员徐春宁

二0一0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池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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