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彬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彬县县医院职工。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闫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闫某某做思想工作,于2010年5月7日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5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宝善
审判员杨某志
审判员徐春宁
二0一0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池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