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肖某、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姚某、宋某丙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宋某甲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乙、姚某、宋某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肖某、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宋某甲撤回对被告宋某乙、姚某、宋某丙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肖某、宋某甲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溪荷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