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
被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莲独任审判。
原告诉称,被告因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所需,于2008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该款被告承诺于2009年5月20日前归还,但至今未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该款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余款10万元。被告对上述分期履行的债务有一期不按时履行的,原告有权就所有未到期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支付以尚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莲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