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汽配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汽配五金有限公司和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汽配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诉称:原告与上海某汽配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至2009年7月7日,该二公司共结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x元,该二公司承诺自2009年8月起偿付货款,如逾期,原告有权一并提起诉讼,且由被告对上述二公司所欠款项中的80%承担连带责任。届时,上海某汽配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x元。
被告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因经营困难,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万元;给付日期如下:2009年9月30日前给付x元,余款x元于2009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x元至付清止。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给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5480.50元,减半收取2740.30元,财产保全费1634.80元,合计诉讼费4315.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09年9月30日直接交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9月2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