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58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被告丁XX,女,1970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上海市XX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XX与被告丁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刘XX自2010年1月始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0年1月始每月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425元至刘XX18周岁时止;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纠纷;
四、离婚后,双方居住均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梅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