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齐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XX公某,住所地为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陶XX,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诉被告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XX撤回对被告XX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