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8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10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胡某利用担任新蔡县X镇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在报销办公经费的过程中,虚报支出合计7585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2008年5月,被告人胡某利用担任新蔡县X镇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在带队为田XX窑厂安装电路后,将田XX缴纳的3000元安装费,私自截留100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2010年3月,被告人胡某利用担任新蔡县X镇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安排会计唐某虚列该所职工2010年1月至3月份高压奖金和高压结余奖金x元,其中因公支出x元,剩余3000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另查明,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自动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记账凭证,胡某的任职证明、归案证明、户籍证明及罚没收入票据,证人彭某、唐某、田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胡某已全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胡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广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