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刘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