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
被执行人戴某。
本院在执行(2009)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黄某乙与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其原租赁的本市X路X号X室房屋已由申请执行人收回,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李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