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新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6月22日被释放转行政处罚。同年6月下旬,被告人周某某以托朋友找关系将张某某、陈某某释放为由,从二人处分别骗得人民币一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二名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某笔录,证人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拘留证、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卫民

审判员徐楚楚

代理审判员魏智娟

书记员马丹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