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X路中段。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范晓鹏,二人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上半年原告向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2009年9月7日,原告驾驶豫x出租车在周口市X路X路交叉口处,将魏华兰撞倒,造成魏华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积极为受害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x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判令被告依法予以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卢某某x元,其他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连东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