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村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祖铁军,上海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剑梅,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周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300元,由上诉人东莞欧索米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刘松林
代理审判员刘爱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