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嘉禾县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罗日法
审判员欧香成人民陪审员欧勇军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