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XX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易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XX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易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XX医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签订《门面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的X号门面从事商品经营。2010年12月31日门面租赁到期后原告准备收回门面,并要求被告搬离,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腾空并返还X号门面;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易X辩称:同意腾空并搬离门面,但要求原告补偿被告门面装修款,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易X自2008年开始租赁原告株洲XX医院有限公司的X号门面,双方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以及《续租门面合同》。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原告要求收回门面并通知被告腾空门面后搬离,被告易X以门面刚装修不久为由不愿搬离,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株洲XX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易X的门面租赁合同自愿解除;
二、被告易X于2011年6月1日之前腾空并返还其租赁的X号门面;
三、原告株洲XX医院有限公司自愿当庭支付被告易X门面装修补偿款x元;
四、原告株洲XX医院有限公司自愿放某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株洲XX医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