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理事长,所在地址,双峰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杜江永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