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局长。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撤销广告审批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已缴)。
审判长杜咏霞
代理审判员智旭升
人民陪审员马杰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