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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某某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与委托代理人张朋升及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23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平顶山市X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协议约定位于供电局西家属院X号楼X号住宅归原告所有,被告负责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离婚协议第三项还约定由原告归还外债,该房产证抵押在债权人手中,直至2010年6月23日,原告将外债还完后,才将房产证赎回。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此,提起诉某,要求被告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第二项,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某,我不同意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诉某中所争议的房屋是我婚前财产,原告可以居住。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23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平顶山市X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婚后生育二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男方每月付给女方孩子抚养费200元;2、双方婚后财产分配:位于电业局西家属院X号楼X号住房一套及家中全部东西归女方所有,男方负责给女方过户房产证;3、双方婚后债权债务,女方负责还清x元外帐(欠丁XX的)。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于2010年6月23日将所欠外债还完,并要回抵押在债权人丁XX手中的房产证,但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引起诉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房产证等证据在卷证实。相关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案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在离婚时约定:将位于电业局西家属院X号楼X号住房归李某甲所有,并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李某甲已依据该协议,归还了所欠外债,要回了房产证。因此,原告李某甲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某,该房屋是婚前财产,不应该给原告的,因被告未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其抗辩某由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为原告李某甲办理位于平顶山市X区X路电业局西家属院X号楼西单元X楼西户(即X号)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刘新

审判员岳华锋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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