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边县X村X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田X。
上诉人吕某因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不服靖边县人民法院(2010)靖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裁定查明,原告吕某于1976年被靖边县X路管理站录用从事公路养护工作,1996年为靖边县方滩道班公路X路员,2003年至2005年为靖边县X路道班养护工人。2006年8月23日起被告再未给原告安排过工作,也未发放工资。另查明,吕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指出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靖边县X路管理站现更名为靖边县X村X路管理站。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由原、被告双方在内部自行解决。所以原告的起诉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起诉。
吕某上诉称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为由,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有误。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吕某从1976年起在靖边县X路管理站从事公路养护工作,从90年代到2005年,采取按养护道路里程支付养路报酬的办法使用。2006年靖边县X路养护体制改革,原来负责道路X路政管理的地方公路管理站分离为靖边县X村X路管理站和靖边县X村X路养护公司,前者由先前的自负盈亏核算的事业单位改为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经费严格实行财政预算和政府人事安排;后者成为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转的自负盈亏的股份制私营企业。2008年7月25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针对全市养护道工出台了统一的一次性解决方案即《关于解决原地方道路养护道工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靖边县X村X路管理站据此对包括上诉人吕某在内的原有165名道路养护工进行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与原靖边县X路管理站的纠纷系企事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事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而且该争议已经榆林市政府统一一次性解决,故吕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东
审判员张利
代理审判员尚二平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