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潍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潍坊鸢山冷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X镇。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某某,退休干部,住(略)-4-X号。
委托代理人高某章,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本国株式会社三卓,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北区长柄中X-X-X。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某某,退休干部,住(略)-4-X号。
委托代理人高某章,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通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X街圣基大厦三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云霆,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鸢山冷藏包装有限公司、日本国株式会社三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鸢山冷藏包装有限公司、日本国株式会社三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潍坊鸢山冷藏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钟元林
审判员徐伟东
代理审判员赵延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