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女,(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方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方某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某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方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冷旗帜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欧晓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