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丙,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丁,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戊,女,(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己,女,(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庚,女,(略)(略)年(略)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国胜,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芳,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社理事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舒某辛,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芷江侗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瞿家迎,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邓某,女,(略)(略)年(略)月(略)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审第三人聂某,女,(略)(略)年(略)月(略)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审第三人王某壬,女,(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以上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龙仁前,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钟某,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郭某丙、郭某丁、郭某己、郭某庚、郭某戊因与被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丙、郭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国胜与杨某芳,被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舒某辛与瞿家迎,原审第三人邓某、王某壬、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仁前,原审第三人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审将邓某、王某壬、聂某列为本案第三人不当;本案中,芷江综合贸易服务部二店停止营业后,其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办法的相关事实,原判决并未查明,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冷旗帜
审判员欧晓林
审判员杨某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