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1月26日在浦东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明确双方所生儿子周某(X年X月X日出生)随张某某共同生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现由于原告已退休,无力负担儿子的费用,且儿子亦愿意随周某某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儿子随被告周某某共同生活。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所生之子周某自2010年1月起随被告周某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被告周某某自愿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