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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卫生局申请执行横山县百货大厦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横山县卫生监督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某,横山县卫生监督所干部。

被执行人横山县百货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某,横山县百货大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卫生局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横山县百货大厦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横卫公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横山县卫生局作出的横卫公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

本院认为,横山县卫生局对横山县百货大厦作出的横卫公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横山县卫生局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横卫公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樊凤华

审判员侯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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