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横山县卫生监督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某,横山县卫生监督所干部。
被执行人横山县百货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某,横山县百货大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卫生局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横山县百货大厦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横卫公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横山县卫生局作出的横卫公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
本院认为,横山县卫生局对横山县百货大厦作出的横卫公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横山县卫生局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横卫公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樊凤华
审判员侯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