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伍X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X组。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与被告伍X霞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春阳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曾续维担任记录。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相识,2009年9月29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性格不和,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伍X霞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要补偿被告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时相识,2009年9月29日在湖南省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程某与被告伍X霞自愿离婚;
二、原告程某于2011年8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伍X霞经济帮助x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石春阳
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曾续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