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甲,男,1982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章某乙,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男,1963年生,汉族,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月13日13时35分许,于本市X路X路约150米处,被告驾驶牌照为沪XXX小客车与骑助动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徐汇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于2010年3月11日赔偿原告章某甲医疗费828.30元、误工费1,706元、衣物损失费300元、牵引费70元,共计2,904.30元(已当庭履行);
二、被告车辆损失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审判员金毅
书记员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