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XX,女,1954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支行,住所地上海市XX号。
负责人徐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男,系该行职工。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确认原告侯XX是被继承人徐XX的唯一继承人。本院委托上海市XX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徐XX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支行中的存款x元及其利息归原告侯XX所有;
二、本案受理费603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梅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