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嘉定xx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从2003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池。至2008年8月底,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原告供货总金额为人民币x.19元,扣除被告已付款x.12元及相关费用7004.94元,被告仍应支付余款x.13元。原告催要余款未果,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50.94元,合计x.07元。
被告辩称,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嘉定xx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7.53元,减半收取303.7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徐熙春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陶晔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陶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