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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电池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定xx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嘉定xx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从2003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池。至2008年8月底,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原告供货总金额为人民币x.19元,扣除被告已付款x.12元及相关费用7004.94元,被告仍应支付余款x.13元。原告催要余款未果,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50.94元,合计x.07元。

被告辩称,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嘉定xx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7.53元,减半收取303.7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徐熙春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陶晔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陶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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