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又名魏某,男,生于1958年1月11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8日早上6时许,南召县X乡X村民魏××驾驶三轮车从其兄被告人魏某某家门前路过,为出路问题,与被告人魏某某之妻强××发生争执,被告人魏某某担水回家,与魏××发生厮打,被告人魏某某持木板将魏某德腿部打伤,致魏××右胫骨骨折。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魏××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在本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的陈述,证人强××的证词、法医鉴定结论、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在本院审理中就民事部分,经调解被告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含案发后已付的5000元),被害人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克仁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