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李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5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邓XX与申请人李X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由李XX一方一次性赔偿邓XX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修理费共肆仟零伍拾捌元。
2、湘x小型客车修理费由李XX自行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确认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勇军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