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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女,(个人信息略)。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离婚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XX由原告刘XX抚养,并随刘XX生活,被告刘XX不承担小孩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刘XX拥有对小孩刘XX的探望权,对此原告刘XX应积极予以协助。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小孩自己选择。

三、由原告刘XX一次性给予被告刘XX经济帮助贰万贰仟元(¥x元)。

四、原、被告双方别无其它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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