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女,(个人信息略)。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离婚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XX由原告刘XX抚养,并随刘XX生活,被告刘XX不承担小孩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刘XX拥有对小孩刘XX的探望权,对此原告刘XX应积极予以协助。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小孩自己选择。
三、由原告刘XX一次性给予被告刘XX经济帮助贰万贰仟元(¥x元)。
四、原、被告双方别无其它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