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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钟某,个人信息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9日诉至本院。原告诉称,2011年3月,被告承包阳江市晨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嘉禾县X村一带山岭的造林工程,并在行村X村庄雇请了一批人员,为其造林,并约定事后付款,工程完成后,被告一直以公司没有与其结帐为由拒付造林工资。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造林工资40元,被告辩称,欠原告造林工资属实,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案在诉讼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钟某欠原告李某造林工资40元。被告钟某愿于2011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

二、案件受理费减轻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军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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