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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诉被告雷某等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胡某与被告雷某、雷某、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雷某、雷某、雷某一次性返还原告胡某彩礼款8000元整,退还原告胡某金戒指二枚、金项链一条。

二、原、被告双方另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某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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