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胡某与被告雷某、雷某、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雷某、雷某、雷某一次性返还原告胡某彩礼款8000元整,退还原告胡某金戒指二枚、金项链一条。
二、原、被告双方另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某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镛